可能確實有一些新單位人事人員不知道,辦理退休應當以職工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對于本人身份證和檔案記載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一般說就是最早進入單位工作時的檔案材料。如果有上學的學籍檔案材料,應當以上學為準。

說實話,主要是我國的身份證系統是1985年左右才陸續建立起來的。想想現在60歲退休的人員應當是60年左右出生,當時身份證號還沒有建立。
如果說因為檔案記載時間過早,導致晚辦理了退休,一般來說可以跟社保部門協調,將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退回(各人部分和企業部分分別退回),然后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補發養老金就可以了。
不過,晚辦理退休的責任不在社保部門,如果不補發養老金,那么應當由責任部門用人單位承擔少發的養老金部分。
有的單位說,我還退休前給職工發工資了呀?職工發放工資,實際上是對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的一種報酬。退休前的職工叫做工資待遇,退休后的職工實際上是的勞務報酬。所以,只要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或者勞務報酬是沒有問題的,不可能收回。
除非這名職工已經內退,用人單位給他繳納著保險、發放最低生活費等待遇。這種情況下相應的生活費是不應該發放的了,可以折抵養老金損失。
這種情況下,如果職工跟用人單位要損失,一般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法院部門。牽扯的時間精力也很麻煩。
所以,一般建議職工高度重視自己的退休,用人單位也應當及時了解有關政策,不要出現晚辦退休的情況就最好了。如果出現了,盡量跟社保部門協調,看看能否補發養老金吧。如果能補發就皆大歡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