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民間借貸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民間借貸范疇。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的資金融通活動,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從事資金借貸活動,只有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關于合同無效的五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違法違規放貸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可見民間借貸只要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國家是承認合法有效的。
但是民間借貸又是個高風險行業。根據法律規定,出借人的資金應該是自有資金,而且不能長期以借貸為業。如果出借人的資金是依靠吸收社會公眾資金然后再借貸給他人的,就可能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是采取種種手段套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資金然后再高利轉貸給他人的,則可能觸犯高利轉貸罪;如果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為目的,非法吸收他人資金的,或者吸收他人資金后出借部分給借款人,部分用于自己揮霍使用的,則可能觸犯了集資詐騙罪。
從提問者給的情況看,老板放貸的資金并不是自有資金或者不完全是自有資金,而是吸收的公眾存款,如果人數眾多,達到規定數額,則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量刑標準,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就構成犯罪了。老板吸收他人存款后跑路了,性質應該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要嚴重,有可能構成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集資詐騙罪。
至于提問人被受害人(存款人)舉報到公安部門,這很正常,畢竟受害人是在提問人手中辦的業務,在別人并不完全了解的情況下,首先要求公安部門控制住提問人,這是一個正常人的正常做法。只要提問人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說清楚在公司從事的具體工作以及在工作中所扮演的具體角色,以及所知曉的公司放貸業務情況,公安機關是不會冤枉好人的。如果經公安部門調查,老板在從事放貸業務中,提問人明知老板從事的是非法放貸業務,還與老板一起從事非法活動,幫助老板轉移資金或者從中獲取好處,那就構成了共犯了,提問人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