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時間網訊 2015年3月,時年61歲的唐阿姨入職東莞市某實業公司 成為一名環衛工,在清溪鎮片區負責清潔工作。當年4月8日,她在收集清運垃圾時,不慎掉入垃圾場的垃圾斗內,導致骨盆擠傷,經工傷鑒定為9級傷殘。由于實業公司沒有為其購買社保,唐阿姨訴該公司賠償醫藥費、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就業補助金、營養費等共計13萬余元。
今天上午,該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案情
掉入垃圾斗中 訴東家賠償13萬余元
原告訴稱,其于2015年3月1日入職被告處,雙方約定工資為3500元/月,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沒有為原告購買社保。
2015年4月8日,原告由被告安排在清溪鎮一個市場旁的垃圾站收集清運垃圾時,掉入垃圾場的垃圾斗內,骨盆被垃圾斗下面的壓縮機擠傷,導致骨盆、左下肢及多處皮膚軟組織受傷。原告先后被送至清溪醫院、東莞市中醫院治療,兩次住院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及其他費用,被告均未支付。
東莞市社保局于2015年7月31日做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原告上述受傷事故為工傷,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5年11月17日出具鑒定書,認定原告工傷傷殘等級為9級。
據此,原告訴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75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8000元,同時包括原告住院期間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貼、交通費等共計13萬余元。
庭審
賠償基數如何計算存疑
庭審時,被告代理律師表示,原告唐阿姨于3月1日入職,3月5日便簽訂了勞務合同。他表示,沒有購買社保是由于唐阿姨超過了退休年齡,無法購買社保,為此公司為其購買了一個商業險種——團體人身險。被告方稱,后來在調解時,因為唐阿姨不配合,未能成功報案理賠。
整個庭審中,雙方的爭論焦點集中在賠償金額應按照何種標準計算。
對于唐阿姨提出的近13萬余元的賠償,被告方認為,一次性傷殘補助、工傷醫療補助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金額過高,應當參照唐阿姨每月實際工資來計算,而非原告主張的3500元。
勞務合同的簽訂是考慮到聘請的都是退休人員,公司本身也想體現一種社會責任,所以他們的工資比較低,但都經過雙方協商,屬合法,應當按照3月份發放的1562元來計算。
原告則稱,依據2015年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達2100余元,都高于該公司主張的1562元。該公司發放的工資實際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通過銀行轉賬發放,另一部分為發放現金。其中,在崗位獎金中,一個月出勤24天就有2000元獎金。
被告方還堅持認為,該案應當考慮過錯來確定雙方責任,原告站在垃圾斗上本身屬于不規范操作,也應當承擔五成責任。
最后,雙方愿意調解,但因雙方差距太大調解不成,本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