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說此案的處理,總體是比較公平的,也是合理的。因為,從案件整體情況來看,儲戶確實存在著比較大的過錯,也過于相信銀行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導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
首先,儲戶的錢不是通過銀行柜臺處理,而是在犯罪嫌疑人的辦公室中處理的。如果通過柜臺辦理,責任全部在銀行,由銀行承擔全部責任。而此案顯然不能由銀行全部承擔責任,儲戶自己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而且是主要責任。
其二,儲戶的錢也不是在自己的網(wǎng)銀絕對保密的情況下處理的,而是犯罪嫌疑人也能夠直接操作自己的網(wǎng)銀。犯罪嫌疑人所以這樣做,一定程度上,也與儲戶把這么多的錢放到她可以隨意登錄的網(wǎng)銀上有一定關(guān)系,引發(fā)了她的犯罪心理。如果儲戶使用的是自己絕對保密的網(wǎng)銀,犯罪嫌疑人無法登錄其網(wǎng)銀,還會發(fā)生這樣的事嗎?即便發(fā)生,責任也在銀行。
第三,明知是理財產(chǎn)品,就應當十分慎重。可在這件事上,儲戶完全是把一切都交給了犯罪嫌疑人了,從而給了犯罪嫌疑人太多的犯罪空間。尤其是追加的資金,都是通過犯罪嫌疑人可以輕易登錄的網(wǎng)銀辦理的,犯罪嫌疑人當然可以非常方便地實施犯罪了。所以,儲戶當然要承擔責任。
由于犯罪嫌疑人是銀行工作人員,銀行自然逃脫不了責任。所以,銀行也承擔了4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