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件要求,在基金申報時必須專門針對“委外定制”基金上報情況,重點集中于產品機構合作情況、投資決策獨立性、以及中小投資者保護等,最核心是要基金公司出具承諾函。
尤其基金公司出具承諾函,則是要求委外定制基金回歸基金本質——代客理財,并非純起到通道等作用,讓基金公司更重視主動管理能力。
一、在基金募集申請文件(包括募集申請報告、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招募說明書)中,就要求明確說明該基金是否為“委外定制”基金。
如屬于“委外定制”基金,(一)要提交專門的說明材料注意說明如下問題:
一是公司與定制機構的合作情況,是否存在承諾收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合作協議或者其他合作安排;
二是,公司具體投資管理安排,產品投資決策權是否完全、獨立,是否受定制機構的影響或者定制機構有無額外的投資要求;
三是投資者保護相關安排。
(二)請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針對中小投資者充分揭示“委外定制”基金可能存在的風險。
四、請提交承諾函,對以下事項逐一做出承諾:
(一)公司與機構投資者(如有)不存在其他合作安排,擁有完全、獨立的投資決策權,不受機構投資者的影響;
(二)公司將公平對待投資者,不向機構投資者提供額外的投資組合信息或者提前向機構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
(三)公司將在定期報告中向投資者準確、清晰的揭示機構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對基金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四)公司將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上述說明材料及承諾函由公司投資部門負責人、合規部門負責人、公司督察長以及總經理簽字確認。
募集材料中其他文件涉及以上須修改補充內容的,請一并改正,改正完畢且換頁后再提交書面反饋意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