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到來,養老服務已成為全社會所共同關心的話題。目前,一些養老機構進駐社區門檻高,限制因素多,個別地方部門之間政策交叉、規定“打架”,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社區養老服務業的發展。如何解決這一矛盾?近日,全國人大代表李建春提出,解決好養老問題,關鍵是要解決技術層面問題,要形成全社會的共識,并自上而下地出臺相關扶持政策。
未來的養老多在社區
當前,我國已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養老這個問題大家都感覺很重要,但卻又無從下手。李建春說,主要有兩個問題沒解決:一是商業模式沒解決,讓很多人不愿涉足,這是市場行為;二是技術問題沒解決,“我的建議主要是解決技術問題,技術是全國需要做的。”
李建春說,現在最大的技術問題,或者說今后發展面臨的問題是,尋常百姓大多數還是社區養老,真正走進機構養老的不多。社區養老因具有較強的社區嵌入性,容易被周邊老人及家屬接受,加上其低廉的價位,入住率通常在80%以上。 這樣就出現了一個問題,社區沒有養老設施,或者養老設施不足,造成了供需矛盾。
小型養老機構許可難
“雖說社區養老是關鍵,但社區養老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一些難題。”李建春說,由于大多數家庭化、小型化養老機構多是利用居民住宅興辦,居民住宅由于防火等級達不到人員密集場所要求,不能通過消防驗收,導致這類機構無法被許可。
根據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規定,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不能混淆使用,因此工業建筑性質的房屋在未改變原規劃用途前不能作為養老機構使用。該規定將一些想利用閑置工業用房改建養老機構的機構和個人拒之門外。
“此外,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難。”李建春說,一方面,一些養老服務設施雖然地處城區,但由于用地限制,缺乏擴建或改造的余地,導致出現空間小、床位少、入住需排隊的現象,遠遠不能滿足市場需求。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規劃保障,許多養老服務設施不得不建在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的郊區,不同程度地存在入住率低、效益低等問題。
民辦養老服務設施取得劃撥用地也難,大多只能通過出讓的方式獲取,結果過高的地價使得大多數民間資本望而卻步,嚴重影響了養老服務設施的供給。
新建社區要標配養老設施
這些問題該怎么解決?李建春認為,今后在建新社區的時候,就要像在規劃里面規定配備幼兒園、小學一樣,必須明文規定配建養老設施。“都認為養老重要,可都不愿意把養老設施建在小區,都要養老但又遠離老人,形成了鄰避效應。”
“就建成社區而言,也是樓市去庫存的機遇。”李建春說,比如,將老社區閑置房子轉換功能變成養老設施,一舉兩得。此外,建議放寬對家庭化、小型化養老機構的準入條件,取消對居民住宅不能興辦養老機構的限制。同時,建議在消防審核中取消對工業建筑性質的房屋不能作為養老機構運營的限制。對改變建筑使用性質開辦的養老機構,開辦方可憑房屋權屬證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改變建筑使用性質的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建議在城市土地規劃中增加養老服務劃撥用地的比例。支持社會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一些敬老院,尤其是農村的敬老院,有兩個問題比較突出:設施利用率不高,居住條件太差。這就要推進敬老院委托社會第三方管理。福利養老由政府購買服務,支付給社會養老機構。規模越大平均成本越低,還可以把福利養老作為基本人群,招募社會養老。孤寡老人可以義工的形式,和社會不脫離。
老有所依有望破解
失能、失智老人出現“老無所依”誰來管?隨著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在現實中遭遇的難題有望破解。
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巷口法庭庭長黃志麗在審理涉老年人權益的案件中發現,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失獨、失能、失智老人數量隨之增加,有的老人無人贍養,晚年生活非常窘迫。“將來就好了,民法總則草案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監護范圍。”黃志麗說,這意味著“老無所依”的老人可以享受到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幫助而安度晚年。
“過去總感覺法律不夠用,有時只能自己去當‘老娘舅’做調解。”杭州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檢察官陳鶯曾遇到過多起尷尬的案例:老人被騙光財產后“老無所依”;孩子母親去世,父親疏于照顧,外公外婆無法主張對其的監護權;有位當事人認為“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沒想到訴訟時效過期,錢要不回來。陳鶯發現,這次編纂民法典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全過程,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強化規則意識,增強道德約束,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比如為弘揚社會正氣,增加了鼓勵見義勇為的規定,在馬路上見到老年人跌倒,不會再因為“扶不扶”而糾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