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三(6月14日),中國基金報獨家報道了監管層下發《通過港股通機制參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的公募基金注冊審核指引》(以下簡稱《審核指引》)、規范公募基金參與港股的消息(詳文請戳)。時隔一周,圍繞該指引的后續落實又有了新進展!
小編今日獨家獲悉,某證監局本周向轄區公募基金管理人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轄區通過港股通機制參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的基金產品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對存量的滬港深基金有了新的規定,尤其指出老的滬港深基金要在一個月內修改基金合同,“滿足要求”的投研人員6個月到崗。
從這則通知的內容看,主要是為了落實上周證監會發布《審核指引》開展的后續工作。
小編第一時間和大家看一下《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已獲批文但未募集的參與滬港通交易基金:發行前需修改相關法律文件
通知第一條規定,對于已批復尚未進行募集的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產品,轄區基金管理人在產品發行前應履行變更注冊程序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包括調整基金投資港股的比例、涉及基金名稱調整的應當修改基金名稱、完善信息披露內容)等法律文件,配備相適應的人員。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啟動產品的募集發行。
業內人士分析:滬港深基金是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主流基金產品。據統計,今年以來獲批的滬港深基金達到59只,其中很大部分暫時都沒有進入募集,也意味著這批基金要趕緊修改合同,才能進入發行。
二、對于已成立運作的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基金:1月內完成合同修改“滿足要求”的投研人員6個月內到崗
對于已成立運作的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產品,該證監局的《通知》規定轄區基金管理人應落實以下要求:
1、按照《審核指引》關于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及時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完善信息披露相關內容。
對于基金名稱帶有“滬港深”等類似字樣且港股投資比例下限為零的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顯著位置進行特別風險提示,主要內容包括:基金名稱僅表明基金可以通過港股通機制投資港股,基金資產對港股標的投資比例會根據市場情況、投資策略等發生較大的調整,存在不對港股進行投資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