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題的關鍵在于:提前還貸對于再行購房的影響是什么?這個問題探討清楚了,才能判斷此事做的是否有意義。
不過,從個人推測角度,網友提出的這種想法,欠妥的可能性較大。
這里先做一個假設:假定網友家庭是有資格購買第三套房的。
因為地方限購政策等原因,有些地方上限是兩套,可能是無法購買第三套房。而有無資格再行購置,是以家庭為單位計算已有房產數量、進而判斷有無資格。這個“家庭”,指的是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任何一人名下有房,無論是否為夫妻(家庭)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房產,均計入在內。所以,網友家庭,已經有了兩套房。
這個問題我們暫時忽略,回到正題。
網友打算購買第三套房,分兩種情況:
如果網友打算全款購置第三套房。這種情況下,提前還貸的意義不大。全款購置,不受之前是否有貸款、貸款是否償清的影響。
如果網友打算貸款購置第三套房。這時候,就要看購房區域的認貸政策。如果當地是“認貸”,則是否提前還貸的意義不——只要有過貸款記錄,則視為有貸,再行貸款購房,首付比例、貸款利率增加;如果當地“不認貸”,提前還貸的意義也不大——之前有無貸款、有無償清,既然不認貸,對再行貸款購房都無影響。
所以,無論是全款還是貸款購置第三套房,都不受提前還貸的影響。
那么,為什么個人推測網友的想法可能錯了?主要有兩個理由:
如果用老婆個人的錢(例如其婚前個人存款)、或者網友夫妻共同的錢還清貸款,無疑,會減少家庭流動現金。這可能會影響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包括增加未來購置第三套房的經濟壓力。
如果網友希望老婆的父母出錢還貸,這種想法個人不太認同。用別人的錢即便親如父母、來減輕自己的壓力,這種行為本身就屬于“占便宜”的心態。可能會有人說“父母住著,出點錢不是應該的么?照你這么說,子女不能占父母便宜,難道父母占子女便宜就理所應當么?”為父母提供居所,和讓父母花錢向子女“買”居所,是兩個概念。
什么情況下,網友的想法是對的?
用自己家庭的錢提前還貸,且這筆錢不會家庭生活、包括購置第三套房造成較大影響的情況下,是對的——畢竟,能減少老婆名下房貸的成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