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前從事業單位離職,過去的工齡算視同繳費年限嗎?下面隨社保網小編一起來看看詳情。
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職,主要是指由于工作的原因,或是自身的原因,離開原來的事業單位的情形。這里所指的離職包括工作調動,辭職、自動離職,被單位辭退、開除等情形,不同的離職原因,對于工齡和繳費年限的確定方案是不一樣的。下面分別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第一,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工作的工齡和繳費年限計算。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統籌區的范圍內經過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調動工作,而且是調到事業單位工作的,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由于在同一個統籌區,養老保險都是聯網的,只需要到新單位報到工作以后,繼續繳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連續工齡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跨統籌區調動的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除了轉移個人賬戶資金以外,統籌基金部分是按照本人繳費基數的12%轉移。比如從四川調入重慶工作的,就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基金、統籌基金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以后,繳費年限連續計算,改革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二,從事業單位調動國有企業工作的繳費年限計算。
從事業單位調動到國有企業工作的,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調動到國有企業工作的,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在退休時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調到企業工作的,改革前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改革后的繳費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
工作調動以后,在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關系要轉移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除了個人賬戶基金以外,統籌基金部分也要按照本人繳費基數的12%轉移,退休時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法規計算退休待遇。
第三,從事業單位辭職到企業工作的人員。
從事業單位經過本人申請,組織批準并辦理了辭職手續到企業工作的人員,如果屬于2014年9月之前辭職的人員,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工齡要連續計算。過去在事業單位試點期間繳納了養老保險,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試點后繳納養老保險的工作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
在2014年9月之前辭職到企業工作或是從事自由職業的人,對于在事業單位繳納老機保的年限,各地處理的差異比較大。在四川、重慶,只要辭職以后,在工作的單位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是按照靈活人員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都是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比如我是在1999年從辭職,我在重慶辦理退休時,在工作的21年是按照視同年限計算的。但在廣東的部分地方,只要試點期間繳納了老機保的,都是按照實際繳費年限計算。按照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其實享受的養老金待遇差別是比較大的,主要涉及到過渡性養金的計算問題。
第四,從事業單位自動離職或是除名、開除的人員。
過去很多人為了到企業去工作,在事業單位沒有辦理正規的辭職手續,后來是按照自動離職處理的,還有部分人因為受到刑事處罰,被事業單位給予開除處分。對于自動離職或是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的人,過去在事業單位的工齡不再被認可。
但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期間繳納了老機保的人,只要社保部門有繳費記錄,建立了個人賬戶的,在部分地方繳費年限是被認可的,和后來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但試點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按照廣東省的法規,改革前離開事業單位的人員,離開原單位前工作時間按法規不能視同繳費年限的,可按改革前有關法規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職的繳費年限計算,由于涉及到的因素比較多,需要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進行介紹。對于繳費年限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到社保部門咨詢,行政復議等方式來解決。對于在職人員正常工作調動的繳費年限計算一般法規比較明確,但對于部分離職人員,由于離職的方式不同,處理結果也是完全不同的。
以上就是全部內容,歡迎關注社保網及新社通app解鎖更多社保專業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