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津貼領取期限
一、符合申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條件的生育婦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2、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3、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4、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二、符合以上“1、2”項要求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生育婦女,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1、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2、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1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對2004年4月15日以后生育的,女方生育時年滿24周歲的,申領時可以按“晚育”待遇享受生育保險)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發放標準:
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
育生活津貼不足其應享受的工資性收入的,根據消息,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1、符合辦理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社保經辦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3、不符合辦理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打印《辦理情況回執》,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社保經辦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后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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