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簡退職職工,是特殊時代產生的一類特殊人群。
1958~1960年,由于“大躍進”運動的興起,全國開始了全民煉鋼和農村人民公社化運動。同時,交通、郵電、教育、文化、衛生等事業也都開展“全民大辦”。1960年冬,才被制止。但是,在這期間全國多了很多企業。
又由于經歷了1959~1961年自然災害,糧食供應趨緊。1962年5月27日國家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精減職工和減少城鎮人口的決定》,明確指出“職工人數還超過實際需要很多,城鎮人口也大大超過了農業提供商品糧食和其他產品的負擔能力。”
畢竟當時是屬于計劃經濟時代,就業乃至糧食供應都是由國家統籌調配。國家確定:“全國職工人數應當在1961年年末的4170萬人的基礎上,再減少1056萬人至1072萬人。”具體人數實際上分配到了工業、基本建設、交通運輸郵電、農林、財貿、文教衛生、國家機關和黨派團體。城鎮人口由1.2億多人減少2,000萬人。
精簡的人員范圍,主要是“1958年以來來自農村的職工,除了少數行業必須保留的一部分以外,一般地應當精減回鄉。1957年年底以前來自農村的職工,凡是能夠回鄉的,也應動員回鄉。各單位來自農村的勤雜人員,能夠回鄉的,統要動員回鄉。”在當時雖然有城鄉差別,但說實話經歷了三年自然災害,確實有一些農村地區(未受災地區)的生活條件,特別是糧食供應方面要比城市好不少。這一批的精簡退職職工的配合還是非常積極的。
1962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精減職工安置辦法的若干規定》。對于安置待遇,主要也是分為195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和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兩類情況。
1958年以來,參加工作的職工主要是給予一次性生產補助待遇。對于臨時工和合同工,工作不滿半年的不享受生產補助費的待遇。工作半年以上的,根據工作時間長短發放半個月到兩個月本人工資的生產補助費。對于長期工和學徒工,標準略高一些,發放1~3個月本人工資的生產補助費。
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全部作為退職職工,按照一九五八年三月公布試行的《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的規定發給退職補助費。退職補助費是一次性的。

按照規定對于精減下來的老、弱、殘職工,符合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安置,“職工退休后,在三個月內其原口糧定定量標準不變,從第四個月,一律按照腦力勞動者的口糧定量標準供應。”當時人們的退休待遇,除了退休費以外,實際上最主要的還是口糧供應。

對于不合乎退休條件的老、弱、殘職工,可以作退職處理。對于家庭生活無依靠的,不發給退職補助費,改由當地民政部門按月發給救濟費,救濟費的標準為本人原標準工資的30%。
1965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精減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1965)國內字224號】,對于退職職工,在“現在(指1965年6月)全部或者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年老體弱,或者長期患病影響勞動較大,而家庭生活無依靠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月發給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的救濟費(以下簡稱救濟費)。”
“已經按月享受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救濟費的退職老弱殘職工,從本通知下達后的下一個月起,一律改為按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發給救濟費。”
對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而生活困難的精減退職老職工,應當按照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第七條規定,給予社會救濟,使他們的生活不低于當地一般居民。
后來,我國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以后,又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待遇正常調整機制。每年養老金調整時,已經將退職職工納入在內。不過由于相應的退職職工一般工齡時間較短,有的甚至在10年以內,所以在養老金增加的時候其實增加的錢數也不多,大多數人養老金水平在1500~2000元之間,上海等地區能達到3000~4000元。這一部分老人年紀一般較大,現在多數在70~80歲以上,每年還是能夠享受到高齡傾斜照顧的。

總體來說,精簡退職充滿了當時的時代特色。我國改革開放以后,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們迅速解決了溫飽,進入了小康。不可能再發生以前的那些事情了。國家會越來越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