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泰州公積金提取政策具體細節
為進一步優化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為職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同時遏制違規提取行為,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經市房委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研究決定,對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取消購房提取辦理時間限制
職工2016年4月1日以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統稱購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再受六個月的辦理時間限制,購買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職工2016年4月1日以前購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二、取消購房提取轉賬限制
職工購房,在已繳預付款而未結清全款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提取現金。住房公積金貸款放款后再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款項一律轉賬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明確購房提取額度
職工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為購房合法有效憑證簽發當月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存儲余額(保留十元以內余額,購房至提取期間賬戶一直未繳存的可全額提取、不保留余額),合法有效憑證指購房發票、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職工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總額不得超過購房費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的,提取總額與貸款金額之和不得超過購房費用。
四、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
1、同一套住房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交易的,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該住房確因職工自住需要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發生交易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由公積金中心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核實結果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
2、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購房,購房所在地是職工(含配偶、直系親屬)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的,提供工作或戶籍證明;不是職工(含配偶、直系親屬)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的,提供所購房屋用水或用電發票。
3、住房公積金賬戶從異地轉入我市的職工,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我市3個月后方可辦理。
五、加強住房公積金騙提打擊力度
對職工采用偽造合同、證件、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違規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列入黑名單并取消五年內提取和申請貸款的資格;已經騙取、套取的住房公積金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退回,對拒不退回的,公積金中心將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通報職工所在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網站曝光;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對協助造假或提供虛假合同、證件、發票等材料的機構和個人,由公積金中心列入黑名單并取消五年內辦理公積金業務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本意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