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寶山公積金提取使用相關事項
為深化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機制,支持職工住房消費,根據《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允許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管理費的通知》(云建金〔2015〕519號),經保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批準,我市從2016年1月1日起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范圍,允許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管理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保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有余額的繳存職工,均可申請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管理費。
二、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管理費,按申請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提取。申請人只需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個人身份證及銀行卡(建行、工行、農行、中行、農信社)即可辦理。
三、申請人支付物業管理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當地物業管理費水平及省住建廳財政廳制定的控制標準提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2016年起我市支付物業管理費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標準按每個申請人最高提取金額不超過1500元設定。
四、申請人每年只能申請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管理費,年度內任何工作日均可申請辦理。當年不提取視為放棄,提取額不得累計入下一年度。
五、執行時間:以上事項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