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上海將加強公積金提取的審核
為切實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5]135號)的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提高工作效率,防止違規提取行為,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應當確保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依法合規,嚴格審核,加強監管,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必要的提取審核操作規范,提取受理過程中通過信息聯網查詢審核職工提取資格,提取受理后通過政府部門間協作核查職工申報信息真實性,防止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發生,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權益。
二、繳存職工應當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以真實的行為和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請;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不得為違規提取行為提供便利。
三、凡職工購買本市或外省市自住產權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該所購住房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如該住房確因職工自住需要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發生交易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并說明情況,市公積金中心應對職工購房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核實結果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
四、非滬籍職工勞動關系遷出本市的,如其已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除按現行規定提供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建立勞動關系所在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職工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相關證明,辦理賬戶轉移手續;如其尚未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已建立勞動關系但尚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待其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后,可辦理賬戶轉移手續。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職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提取手續。
五、市公積金中心在提取審核過程中如對職工提取行為的真實性有疑義的,可要求職工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材料,也可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核實,并根據核實結果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如發現違規提取行為,應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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