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老板的做法可以理解
趁合伙人身亡,讓繼承人放棄股權,老板的這個做法雖然值得商榷,但是可以理解的。公司,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既具有資合性質,也具有人合性質。當然人合是前提,有人合才有這個公司。有很多公司成立時,在章程或者協議中約定,股權不能繼承或者離職后股權應當在原股東或公司認可的新的股東轉讓。
作為繼承人來講,對公司的經營理念、老大做法等等,繼承人可能認可,也可能不認可,存在“人合”的不確定性。為了公司經營順利,原股東可能不會接納繼承人為公司股東,可能需要用繼承人的股權尋找新的合伙人。當然,也不排除將身亡合伙人的股權在原股東中重新分配。
如果公司的章程或協議中約定股權不能繼承,那么老板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此“忽悠”,方式不能讓人接受。
只是放棄了繼承權,但是繼承人應當獲得股權的轉讓款項
不知道你簽字放棄繼承股權的同時,你老公投資的款項能否收回來。投資款項如果收回來,個人認為還是可以接受的,哪怕是沒有獲得分紅或增值。
如果投資的款項沒收回了,那么老板的做法太不道德了。如果以后利益大了,合伙人間的矛盾可能就凸顯了。這樣的老板,不值得追隨。
另外,如果原來的股權只是認繳,沒有實際投資,且公司虧損,股權零轉讓也是不是那么難以接受。
公司虧了,不會還要賠錢
如果公司虧損了,作為股東,最大的損失就是當初的投資款項沒了,股東不再承擔除投資款外的其他損失。公司以其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資本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舉個極端例子:
公司注冊資本100萬,股東認繳100萬,只實繳了20萬,公司負債200萬,公司的財產是0。這種情況下,股東需要實繳資本80萬就可以了。200萬的負債,只償還80萬就可以了。其他120萬的負債,無需償還。
股權要回來是有可能的
如果公司章程或協議中沒有約定股權不能繼承,那么股權是有可能要回來的,只是難度較大。你要證明,你是被“忽悠的”,而且股權轉讓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說難度較大,是這個證明難搞。
如果放棄股權后,收到的股權轉讓款項大體公平合理,建議不那么較真了,因為以后的生活不只是股權;如果,沒有收到股權轉讓款,或者轉讓的價格太低,那么該較真的還要較真。氣,還是要爭的嘛。祝一切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