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晨集團造假被罰,中介和監管機構如何擔責?
9月24日,據證監會網站,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因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等多項違法行為,證監會對其處以合計5360萬元罰款。另對祁玉民等相關人員處以8萬元至60萬元不等的罰款。
根據處罰決定書,華晨集團共在年報、債券核準、債券非公開發行、債券市場信息披露、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等五大方面存在違法行為,從而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損害了投資者利益,受到處罰,是完全應當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即便華晨集團目前很困難,該罰的也一點不能少,該繳的罰款一定要繳到位,必須及時足額將罰款繳到國庫。涉及個人的罰款,同樣要及時足額繳納,不能拖延。
應當說,這也是近年來監管機構加大市場監管力度、規范上市公司行為、維護證券市場良好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體現。因為,證券市場的不規范行為越多,對市場的破壞就越大,對投資者的傷害也越嚴重,就會形成劣幣驅趕良幣的不良后果,導致證券市場無法健康有序發展,最終出現投資者用腳投票的現象。因此,必須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監督和查處力度,堅決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秩序和信用環境。
現在的問題是,在華晨集團違法違規問題上,監管機構對上市企業的處罰已經到位,且處罰比較嚴厲。但是,對負責企業財務審計、債券發行的合法性確認、日常監管等的中介機構、監管部門沒有任何說法,似乎有點說不過去,有點故意放過的感覺。因為,作為一家大型國有企業,而且是上市公司,每年的財務決算審計等,都應當有中介機構負責審計,國資監管機構也應當對國有企業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管。那么,對華晨集團,中介機構是如何審計的呢?國資監管機構又是如何監管的呢?
對債券發行,除會計中介需要承擔相關責任之外,法務等在簽署法律認可書時,又是如何實施監督的呢?監管機構有沒有對企業債券發行實施審查和監督呢?審計等機構是否對企業造假等行為也是充耳不聞呢?等等,這些方面也都十分重要。只要有一個環節承擔起責任、履行好職責,可能一切就不會發生。至少,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而從華晨的情況來看,應當是各個環節全部失控了。
這就帶來一個問題,從中介機構來說,在債券發行、年報審計等方面,一定是收過錢、拿過報酬的,但是,卻沒有承擔好應當承擔的責任,顯然,也是一種失職,既然是失職,就不能游離于處罰之外,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否則,要中介機構干嘛。中介機構的職能,不就是通過其專業知識和技能,確保市場公平、確保企業行為規范、確保各項經濟活動合法嗎?面對企業通過弄虛作假手段,扮靚年報、欺騙發行、糊弄投資者,中介機構難道沒有發現?果真如此,從業務和專業角度來講,就是不稱職,就必須停業整頓,直至關閉歇業。如果業務和專業都稱職,那就是責任心不強、沒有盡到中介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同樣需要整頓與規范。一天達不到要求,就不能執業,直至規范到位。因此,有關方面應當對華晨造假案件中涉及到的中介機構,逐一過堂,只要存在問題,就得處罰,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中介機構負責人責任,情節嚴重的,停業整頓。
而作為國有企業,華晨集團出現這么嚴重的問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是監管失職的,是沒有履行好監管義務和責任的。因為,對像華晨這樣的大型企業,且已經陷入困境的企業,更要加強監管,特別是財務方面的監管,避免再出現新的漏洞。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完全失控了,沒有采取任何監管手段。不然,如此嚴重的問題,且連續兩年年報造假,債券發行也造假,監管機構怎么一點也沒有動靜。顯然,監管機構存在報喜不報憂現象,對存在的問題缺乏應有的敏感性和責任心,最終導致問題的發生。因此,應當給予國資監管機構職能部門和負責人處罰,追究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責任。
對審計等監督部門,以及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有沒有承擔好責任,履行好監督職責,也需要進行調查。畢竟,專業監督、內部監督、外部監督等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尤其像華晨這樣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企業,不能輕輕放過,也決不是企業負責人被繩之以法就算有交代。這樣的問題,大多與各方監督和監管失控有關,必須對所有責任人都追責到底。情節嚴重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讓各方都切實承擔起責任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