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的認知,如果不是監守自盜,銀行理財不會出現虧損全部本金的情況。如果現實生活中你確實遇到這種情況,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權,而且我相信您一定能贏!
1、銀行發行理財產品有監管約束
2005年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商業銀行發行個人理財產品實行審批制和報備制,需要向銀監會進行報備審批,必須符合相應的理財產品規范。由銀監會的監管審核,一般說來,理財產品的風險控制體系比較完備,即便是最高風險級別的理財產品,也不可能出現本金全部虧損,甚至50%以上的虧損都不應該發生。
2、目前為止未發現銀行理財產品全部虧損的案例
銀行理財產品出現虧損并不奇怪,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并沒有聽說過銀行理財產品本金全部虧損的情況。前幾天曾經看到一個案例,有客戶把資金委托銀行理財經理理財,3年后本金幾乎虧光。但是這種情況屬于非法委托,并不是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既沒有簽訂相關協議,也沒有指定任何產品,資金被理財經理挪作他用,顯然屬于監守自盜,已經超出了銀行理財的定義。這種情況客戶完全可以進行起訴追回損失。
3、了解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大類可分三級:低、中、高。其中最高等級可以投資股票、期貨、外匯等高風險投資,但是根據風險控制要求,高風險投資有嚴格的投資控制措施,產品發行量極少,一般只對合格投資者開放,投資門檻也比中低風險理財產品高。
“風險越高投資越謹慎”是基本投資原則,因此銀行正規發行的高風險理財產品正常情況下也不會出現本金全部虧損的情況,一般達到20%左右是可能的,超過50%基本不可能,達到90%以上的話,是肯定存在投資失誤的,這種損失不能全部由投資者承擔,必須依據合同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總結
2018年4月資管新規發布后,銀行理財產品將打破剛性兌付,不允許再發行保本保息的理財產品,銀行理財風險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但這并不等發生虧損銀行就不承擔責任了,如果是監守自盜或者玩忽職守,仍然可以追究相關理財機構和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