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直是一個敏感詞。
所以很多人看到“土地集約化”之后,心里面想到的是第一件事就是“地主”!
然而事實并沒有那么簡單。
1、我國的土地是屬于公有的。在我國49年后,就不存在真正意義的“私有土地”。
2、由于5/60年代的大鍋飯存在嚴重弊端,所以80年代初全國實行的“家庭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變現的將土地,按照家庭,人口等分了下去。目的是刺激生產,穩定社會,激發生產力。但是,這些分下去的“責任地”,有效期只有30年。
3、和農村土地“承包”同步的是“改革開放”刺激城鎮經濟,特別是80后一代,種地的已經微乎其微。很多人出生農村,能把農作物認全的人都不容易。
4、所以,2000年后,經濟發展進入新一個階段后,80后全面進入社會。80后對土地的需求直接沒有了。寧要城市一套房,不要農村幾畝地。畢竟經濟為王的時代,幾畝地的產值甚至敵不過工作一個月。
5、因此,2000年后,農村土地大面積撂荒。但是全國十多億人每天要吃要喝的各種物資就是天文數字。土地撂荒就是資源浪費,因此很多地方將農村的土地從農民手中“返租”回來,交由專門的公司統一規劃和使用,一方面減少撂荒率,一方面提高生產效率。
6、但是在不少人看來,這是“地主”行為。然而,他們沒有想一下,這是GCD的天下,所有的地都已經是GCD的了,即使是地主,也是臨時的。
7、其實很多地方土地集約化使用后,因為產生的經濟效益高,使用者以及當地政府都是積極的修橋鋪路,造福的還是當地人。
所以,放在現在土地集約化,就是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減少資源浪費,減少土地撂荒率的一種措施。土地還是屬于國家,農民手上的本本還是收錢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