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關于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下發,這被視為繼對校園貸、首付貸、金交所、現金貸等業務整治之后,又一個重磅監管政策。在網貸平臺合規備案的階段,互聯網資管的整治對互聯網平臺將產生怎樣的影響?
資管業務須持牌經營
《通知》指出“依托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未經許可,不得依托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 表示,《通知》最核心的要點就是堅持“持牌經營”的監管理念,這是本輪強監管態勢下,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一項重要的監管思路和措施。而且《通知》要求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機構獲得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牌照方可從業,因此地方金融辦(局)的資質不符合上述規定。
尹振濤認為,時下緊迫的網絡借貸機構備案工作也是“持牌經營”監管理念的貫徹執行,而剛剛通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表達了“持牌經營、持牌管理”的監管思路。
“以往非持牌機構依托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存在很多違法違規行為、隱蔽性極強。如果不對它們進行約束,放任其繼續非法違規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的亂象將得不到根治。”聚愛財ceo任衡說,無牌照的機構后續將面臨整改。
杜絕網貸平臺違規空間
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于百程認為,互聯網平臺進行定向委托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業務一直是一個監管盲區,在P2P業務監管明確之后,這類業務不允許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來操作,部分平臺將上述業務進行拆分,有些平臺則主打定向委托融資,《通知》對此類業務進行了明確監管,口徑較為嚴格,后續基本沒有了操作空間。
按照《通知》要求,對于網貸機構將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剝離出去,分立為不同實體的,應當將分離后的實體視為原網貸機構的組成部分,一并進行驗收,承接互聯網資管業務的實體未將存量業務壓縮至零前,不得對相關網貸機構予以備案登記。在網貸平臺備案沖刺階段,對這類平臺的備案將產生較大影響。
尹振濤分析認為,從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及網絡借貸業務指引頒布以來,不少大型網貸平臺紛紛走集團化道路,將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剝離或者新建網絡資管平臺。這樣做一方面可以盡可能地理清網貸平臺的信息中介定位,另一方面又尋求存在一定監管真空的資管業務范圍,尋找套利空間。《通知》的出臺,徹底將沒有相應業務牌照網貸平臺與資管業務絕緣。
另外,《通知》對互聯網平臺與地方金融資產交易所合作的模式進行了規定,要求互聯網平臺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包括“引流”等方式變相提供代銷服務)資產管理產品。尹振濤表示,之前很多網貸平臺,甚至大型的互聯網公司通過與地方金融資產交易所或其他金融機構業務合作或股權合作,將本應該嚴格遵守合格投資人規定的產品,通過公開募集的方式向普通投資人銷售。同時,也已經爆發了一些風險事件,對金融市場穩定造成了一些負面影響。《通知》對市場提出了最為嚴厲的警示,也為下一步的專項整治提供了執法依據。
合規整改迫在眉睫
“那些存在互金平臺的集團化公司,其網貸平臺備案將非常困難,留給的整改時間也非常緊張。從目前看,唯一的方法就是盡快清理全部違規業務,暫停互聯網資管產品,而其他方法例如股權變更都是徒勞。”尹振濤說。
任衡也認為,違規平臺首先應及時采取合規措施,爭取能申請牌照或者收購持牌機構。其次應停止發行、銷售新的資管產品,對存量產品實現到期逐步退出,并承諾之后不再開展相關業務。這對持牌機構是利好,能避免魚龍混雜、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通知》給出了具體的整改時間。要求不符合以上規定的違規銷售行為必須立即停止,存量業務應當最遲于2018年6月底前壓縮至零。對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機構,應明確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納入取締類進行處置,采取包括注銷電信經營許可、封禁網站、下架移動APP、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等方式,要求從事金融業務的持牌機構不得向其提供各類服務。
任衡表示,存量業務只有3個月的壓縮期限,對于部分平臺來說,時間緊、任務重,一些存量很大的平臺,在不到三個月時間里完全化解掉存量比較困難。在網貸合規驗收和備案登記的前夕,互金整治辦拋出這一新策顯得非常突然,鑒于實行綜合經營的平臺大都是行業頭部機構,新政將直接加大這些平臺在通過合規整改驗收的難度。
尹振濤認為,針對違規業務要求在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內,存量消化清零。當然,消化清零的含義仍有待進一步確認,但底線要求是發布清退方案,并實際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