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公募FOF“審核指引”與“估值指引”,預計公募FOF可以很快面世。但是我們必須明確的是所有的制度建設都是一個迭代過程,未發現與待解決的問題總是無窮無盡的,當然這也不是一個摸著石頭過河的過程,因為“摸著石頭過河”目標是過河,但是重點可能成為摸石頭。
凡事都是一邊干一邊發現問題的。當然本文的目的不是論述公募FOF基金制度建設也是一個迭代過程,而是需要指出的是公募FOF還有很多問題,在目前的制度建設之中沒有考慮。
一、FOF投資基金渠道的問題
似乎這個也是一個最敏感的問題,再敏感一些就是“直銷代辦”,或者類似涉及利益分配混亂的問題是否還會出現。這個問題要比基金投資股票支付證券公司傭金,證券公司為基金公司提供研究支持或者銷售服務還要復雜。為何,因為基金公司沒有“經紀業務”不能直接交易,必須走證券公司席位。國外有些大型的基金公司直接擁有經紀業務通道,例如貝萊德、先鋒集團他們基本很少給大型投行支付所謂的傭金。
但是,國內基金公司本具有基金管理與基金銷售兩個職能,涉及很多利益沖突。FOF審核指引明確,FOF不能買成立不滿N個月的基金,以及不能購買“Mini”基金……或許還有以下問題尚待明確:
(1)本公司FOF購買本公司基金的銷售費用如何支付,是按打折費用支付還是非打折費用支付,還有些公司采用買貨幣基金再轉換為股票基金模式的促銷政策的方式是否適用于本公司的FOF產品?
(2)本公司FOF購買本公司基金,是否可以通過外部第三方銷售渠道實現,還是必須通過直銷方式實現。是否可以通過銷售傭金(認購費+尾隨傭金)模式換取外部研究支持服務?
(3)本公司FOF購買外公司基金,是否可以通過外部第三方銷售模式,還是必需通過,外公司的直銷渠道購買?FOF投資其他基金獲得的尾隨傭金是否可以已計入FOF基金資產。
(4)很多策略都采取分批建倉模式,股票傭金是統一水平,而基金申購費率則是階梯模式,例如FOF投資某標的股票型基金,如果一次申購500萬元以上則僅需要支付1000元的費用,但是若采取分批模式,則可能要多支付申購金額0.6%左右的費用,若出現類似問題需不需要信息披露,畢竟這個不同買入策略會對投資者資產造成較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