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額寶和銀行提供的寶類產品倒不用擔心,要擔心的應當是小型的支付平臺或者理財平臺提供的寶類產品,因為小平臺往往尋找不到合適的商業銀行作為墊支方,畢竟資金和業務有限。如12月1日平臺寶類產品不能與商業銀行合作提供墊支,那么該寶類產品就不能提供“T+0贖回提現業務”了。
在6月1日,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贖回相關服務的指導意見》其中的第二條和第二點指出:
(二)除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銀行基金銷售機構等機構及個人不得以自有資金或向銀行申請授信等任何方式為貨幣市場基金“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任何機構不得使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自本指導意見施行之日起,新開展的“T+0贖回提現業務”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執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對于存量的“T+0贖回提現業務”,相關機構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規范整改。
即在12月1日前寶類產品不能提供商業銀行墊支將不能開展“T+0贖回提現業務”,貨幣基金回到它本來面目。
其實呢,說實在話,寶類產品的推出本身就是打擦邊球,不規范的,畢竟墊支加大了貨幣基金的流動性風險,而如今作出整改只是讓貨幣基金回歸它本身該有的位置,以及它本身的風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