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的退休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的退休工資仍屬于老人的婚前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可能比我們一般認知的范圍要更大一些,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大部分收入,例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等等,就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當中表明只歸夫妻一方所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所以退休金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夫妻關系的締結并不會導致個人財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婚前個人財產在結婚后仍屬于個人財產,只有在結婚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大部分收入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老人在原配過世后又找了一個老伴,不會導致之前的退休金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結婚之后再領取的退休金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