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的特殊之處在于,它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一套房屋,強制執行有可能導致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喪失基本的生活居住權,所以不能像其他財產一樣被“隨意”執行。
但并不是說唯一住房不能執行、拍賣。
【唯一住房執行、拍賣的條件】
本質上,只要是被執行人的可執行財產都可以申請執行,但如果是唯一住房被執行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但下面這幾種情況,就算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也會被駁回:
1.被執行人子女或其他對其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能夠保障其生活必需的房屋;
2.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躲債轉移名下其他房屋,造成唯一住房的假象;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處理方法】
前2種情況都需要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才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
第3種情況需要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在法院制定好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安置方案后,才可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