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 廣東省金融辦在官網發布了《省金融辦 廣東銀監局 省網信辦 省公安廳 省工商局 省通信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金〔2018〕14號)(下稱 “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要求,加強監管科技應用。各級監管部門應積極利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豐富金融監管手段,提升網貸風險監測預警能力,實現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
2017年5月,央行官網發布成立金融科技委員會,表示將積極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等技術豐富金融監管手段。

以下為暫行辦法全文: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 工信部 公安部 網信辦2016年第1號令,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范我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業務活動,促進我省網絡借貸行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行業監督管理
(一)強化市場準入。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各地、各級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對已存續網貸機構嚴格開展現場檢查、整改驗收等工作,對驗收合格的指導辦理備案登記相關事宜。對不配合監管、拒不整改、有意逃避監管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等已存續網貸機構,視具體情形由相關部門依法實施處罰,依法予以查處;其股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另行新設立或投資入股網貸機構,各地、各部門應對其予以重點監管。
(二)堅持穿透式監管。對于《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未明確的行為,各級監管部門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和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并重點把握信息中介、小額分散、線上經營、合理定價、專注主業等原則,對業務實質進行界定,不留監管盲區。
(三)強化監管手段。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種措施對網貸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與股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監管談話。省金融辦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或會同相關部門對備案登記后的網貸機構進行評估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