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正式施行,這是我國有關銀行破產賠付的專門法律之一,意味著銀行在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的情況下,法律允許清算破產。在清算破產的過程中,必然涉及銀行的債權債務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儲戶的存款,也就是銀行的債務。對于儲戶存款的保障,存款保險條例有幾層意思:
1.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參加存款保險。即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對存款參保存款保險。境外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在境內分支機構另有安排的除外。不參加存款保險,不繳納保費即是違法。
2.被保險存款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存款,且不包括同業存款,以及高管人員存款。特別說明是一般類存款,不包括理財、基金等其他金融衍生品。
3.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即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最高償付本金和利息50萬,這是目前具體執行限額,但央行可根據不同時期具體情況適當調整。對于超過50萬部分怎么辦?該條例明確規定可以從投保銀行清算財產中再次分配,即剩多少,按照比例再賠付多少,或者可能就沒有。
懂得以上關于存款保險的三大核心內容,保護好自己的存款不是難事。要么在同一家銀行存款不超過50萬,可以多家銀行存入;要么以家庭不同成員名義存入,每個人不超過50萬。存款保險條例頒布實施已經三年有余,如果你還不引起重視,還在因為擔心存款而疑惑、憂慮或者憤懣,那就不在理了。
客戶的貸款就是銀行的債權,這部分又是如何處理的呢?
首先科普,所謂的銀行的破產,并非像想象中的其他一般企業破產倒閉,砸鍋賣鐵,各路大神拿錢走人,企業徹底消失。銀行之所以成為特殊企業,是因為它涉及金融領域,事關民生經濟,豈能一破了之。在破產之前,盡管出現特殊巨大風險,經營已經異常困難,也不是輕易就能宣告破產的,那得有法院的裁定宣告。
首先,對于經營出現異常困難局面的銀行,央行會進駐督促指導,或者直接代管一段時間。經過整改情況,情況好轉的,可以移交原來團隊繼續經營。
無法扭轉局面的,還可能由央行和銀保監會聯合介入,并研究考慮兼并重組的可行性,即整體平移。當然,這主要取決于被兼并銀行資產質量價格,以及接收方的意愿,沒有強迫交易。
最后手段才是徹底破產清算。最為儲戶的存款銀行的債務很好辦,按照存款保險條例規定7個工作內必須兌現。但是,銀行貸款的收回不可能一朝一日就可以收回,這是實情,且事關眾多個人和企業的生產經營。所以,對于各類貸款一般會給予一個緩沖期,要么限定一定時期收回,要么整體平移到其他商業銀行,即打包出售。但是無論怎樣打包平移,客戶和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會改變,接收銀行通過一定受讓價格而獲得債權,依法對債務人行使收回處置權,這是合法的。因此,客戶的貸款并不會因貸款銀行的破產而消失,債權只是被轉移,有了新的債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