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被執行人只有農村一套房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但是農村的房產實際執行起來難度是比較大的。
居住權是每個人最基本的權利,哪怕是遇到債務的時候,法院也要保護債務人的最基本居住權,以前在債務人有撫養義務,而且名下只有一套房是不能執行的。但這個問題給債權人帶來了很大的不公平,因為有的債務人有時候哪怕名下只有一套房,但是價值也很高,完全超過了他們撫養義務的承擔范圍,所以后來法院對債務人名下唯一住宅能否執行作出了修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根據這個法律規定,在執行債務人財產的過程中,法院首先要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居住權,但居住權并非指被執行人必須有自己的房產,而是有房屋居住,這個有可能是自己的房產價值比較低可以自己留著住,也有可能是通過租房來滿足債務人的居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