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是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而高利貸則只是違規(guī)收取高額利息的民間借貸行為,所以“套路貸”的惡性遠超高利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xié)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根據2015年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借款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無效,所以可以理解為年利率超過36%的貸款即為高利貸。
根據《意見》內容,“套路貸”的慣用套路為:
1. 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往往通過無抵押無擔保、低息、快速放款等宣傳誘惑借款人借款,進而簽訂金額虛高的協(xié)議。
2. 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往往是按照虛高金額的借款協(xié)議足額打款,造成放款的既定事實,同時通過線下取現或第三方劃扣大部分或全部款項。
3. 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4.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xié)議或相關協(xié)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 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系人索取“債務”。

“套路貸”是以借貸之名,非法占有被害人其他如車、房等財產為目的的犯罪行為,其本質為非法占有;高利貸則是以賺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民間借貸行為,從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來看,高利貸僅僅是違規(guī)貸款業(yè)務而已。
“套路貸”往往會認為制造條件進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同時基本都存在以涉黑、暴力、威脅等手段來實現這一目的。高利貸則會規(guī)定較低名義利率,同時通過虛增收費名目,收取砍頭息、服務費的方式抬高借款的實際利率,不過只要借款人按照約定還款,基本不會有什么其他套路問題(當然,也會存在一些暴力催收問題)。
從上面的分析來看,高利貸僅是民間借貸糾紛,而“套路貸”的性質即為惡劣,已經構成犯罪,所以“套路貸”的惡性遠超高利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