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會停發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標準的水平發放,最長不超過24個月。領取期間可以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①重新就業的;②應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⑤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中斷計算。中斷原因消除后,失業人員可以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有上述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情形的,應在當月主動告知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停發失業保險金。可通過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保廳網上服務平臺申報,也可到市內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現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