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問,刑滿釋放以后,繳納的社保還能不能辦退休領養老金?說實話,《社會保險法》法規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只要不符合條件就可以辦理,退休不符合就不能辦理。
可問題在于,養老保險繳費分為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這兩種不同的繳費年限會因判刑而出現不同的結果。
第一,實際繳費年限不受判刑的影響。養老保險的繳費是實打實的進項付出,個人負擔個人部分,單位負擔單位部分。一旦繳費,記錄就永遠保存。我國并沒有設立判刑對社保繳費的懲罰法規,所以實際繳費年限不會受到判刑因素的影響。
因此,參保人員只要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辦理退休是沒有問題的。不過養老保險待遇現在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我國法規服刑期間是不能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管是企業參保,還是靈活就業人員參保。這種情況下,人們的參保年限會受到服刑的影響而縮短,進而養老金待遇會低一些。
第二,視同繳費年限的影響非常大。職工只要被判刑,視同繳費年限會被清0的。為什么會這樣呢?主要還是因為視同繳費年限是我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方案以前的連續工齡,根據方案認定的視同繳費時間。
其實很多人并不了解我們的退休方案。1991年我國才實施企業養老保險制改,但是在此之前我們實施的都是我國(單位)養老的退休方案。
退休方案,只要依據職工檔案記載的連續工齡來確定是否符合退休條件。比如說1978年有關法規,符合有關法定退休年齡、連續工齡滿10年的,才應該退休。
由于是我國(單位)養老,因此我國對于違法犯罪、破壞我國秩序的行為也是給予最嚴厲的懲罰。另外,有關工齡的表述前提是“連續”,如果中間中斷了,只能計算后面一段的工齡時間。
按照以前的法規,如果是中斷就業的話,只能從再次就業開始計算連續工齡。被判刑也是一樣,只有刑滿釋放、重新就業以后才能夠從重新就業起計算連續工齡的。
2014年10月,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改,確定養老保險制改以前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但是,對于連續工齡方案的認定可沒有改變。所以,現在依舊是有連續工齡可能會被清0的方案。
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如果這些年因判刑入獄,刑滿釋放后基本上不會存在符合退休條件的情況。2029年10月以后,才有可能出現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的情況。
但是不管怎樣,只要被判刑入獄,視同繳費年限都會被清0,最起碼養老保險的待遇也會受到影響。
總體來說,未來的大趨勢還是實施養老保險繳費為積累的一項養老方案。如果因為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辦不了退休,那么也可以選擇繼續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養老金。可是由于繳費年限短,繳費基數低,養老金待遇會降低的。所以,還是要奉公守法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