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四年不交社保怎么辦?如何要求補繳的?社保網小編整理如下:
由于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補繳。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補繳的,勞動者就無法獲得社會保險待遇。那么,單位的違法行為就給勞動者造成了實際的損失,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單位違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法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這是一個比較好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未依法繳納社保包括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單位有這種違法行為的,不但可以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二)未依法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法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例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得繳納醫療保險,勞動者患病時應當由醫療保險承擔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失業保險損失、甚至有地方法院判決可以支持養老保險的損失等都能得到支持。
(三)向社保機構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單位不為勞動者買社保的后果是什么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法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錢,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錢。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法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錢。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法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