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職工得了職業病可以工傷報銷嗎?
職業病是職業傷害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法規:“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職工發生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相關法規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給社會保險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法規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法規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不再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