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不鑒定怎么算賠償?
員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未申報傷殘鑒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法規標準賠償。
職工發生出事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出事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給社會保險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則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出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則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法規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