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退休前繳納的是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退休后也是享受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而本地區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同樣是繳納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退休后享受的也是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既然都是職工醫療保險,那在退休后也就不存在轉移的問題。
從概念上來說,企業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其名稱都叫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在同一個地區沒有轉移的必要,也沒有轉移的可能性。我國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是根據國發(1998)44號文件,即《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而建立的。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這個名稱,和企業職工醫療保險是沒有任何區別的。比如養老保險,企業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稱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稱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在名稱上是有區別的。但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這個名稱,不管是企業職工,還是機關事業單位都稱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也就是說,主要的參保對象就是城鎮職工。城鎮職工的概念不但包含了企業職工,也包含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既然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的都是職工醫療保險,那么在繳費基數的確定,繳費比例和繳費年限的規定,在同一個地區都是一樣的,都是執行當地的職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在生病住院時,在同一個地區的醫院住院,所要支付的起付標準、報銷的比例、最高的報銷限額等都是沒有區別的,個人賬戶返還的比例政策也是相同的。在各方面的規定都是相同的情況下,那么還有什么轉移的必要呢?轉到本地機關單位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即使企業的醫療保險和機關的醫療保險不一樣,在辦理退休后這也是不能轉移的,比如是在某企業單位辦理退休,退休后要轉到乙單位,在同一個醫療保險的統籌區范圍內,這是無法轉移的。由于醫療保險實行的是屬地化管理,在崗時在同一個統籌區范圍內,是不需要轉移醫療保險關系的,退休后更沒有轉移的必要;在崗時如果因為跨地區就業就業等原因可以轉移醫療保險關系,但是退休后醫療保險關系是不能轉移的,只能是辦理異地就醫備案。
綜上所述,企業職工退休后醫療保險在同一個統籌區,是不能轉移到機關單位的,也沒有在同一個地區轉移的必要和可行性。即使是跨地區退休的人員,醫保關系也是無法轉移的,如果有異地就醫的需要,只能辦理異地就醫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