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失業了我的養老保險只移交個人部分,而單位那部分卻不移交了"的問題?是由法律規定的,個人部分叫個人帳戶基金,單位部分叫社會統籌基金。
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組成。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由單位或財政繳納,社會保險個人基金由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繳納標準是單位員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帳戶基金為個人月工資的8%。因此,法律明文規定,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是國家和全體參加社會保險職工的,并由國家財政兜低。而社會保險個人基金是參保人員的,當事人失業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不移交,只移交社會保險個人基金部分。
二是失業后,辦理《下崗失業人員優惠證》,享受國家102項優惠政策。在領取兩年失業保險金(略高于當地社會最低工資標準)時,社會養老保險"4050"或"3545(女35男45歲)人員按當地上年城鎮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的20%(含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12%,個人帳戶基金8%),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先享受三年的政府直補60.7%,個人只繳39.3%;三年后,個人先全繳,再憑地稅繳費票據由政府財政直接報銷60.7%,直至失業人員再就業或辦理退休手續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