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地人員就業與社保辦法自2017年4月正式實施。
根據新辦法規定,新的就業與保障規則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原來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市被征地人員再就業后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事項的通 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市征地養老相關政策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被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 管理辦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本市實行小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統籌做好被征地人員門急診醫療保障的通知》同時廢止,不再執行。 2017年4月1日前,仍舊按照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而2017年4月1日后,本市已有規定與新辦法不一致的,須按照新辦法執行。
二、新辦法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原鎮保人員,分類銜接待遇。
一是對處于就業年齡段的被征地人員,實施新的綜合性就業和社會保險政策,幫助其就業和進入職工社會保險;二是對處于養老年齡段但尚未領取養老待遇的人 員,可以自主選擇參加職保或繼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三是對于已經領取小城鎮養老金的人員,其現有養老金水平作為職保待遇的起點,從今年起按職保辦法調 整養老金并享受職保醫保待遇。
為此,本市人社局專門發布了《關于本市原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被征地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對此作了詳細的規定:
1、已按月領取小城鎮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鎮保養老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保持現有養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調整待遇。 鎮保養老人員的原小城鎮社會保險一次性繳費年限 按規定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 費年限;原按規定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小城鎮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以及小城鎮社會保險的視作繳費年限,按實計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規定終止的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再追溯。
2、尚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人員: 鎮保就業階段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其社會保險事項分幾類情況執行: 男性年滿60 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5年后仍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費至滿15年。但是就業 階段人員延長繳費及一次性補繳費的,按照區人民政府規定享受補貼; 女性就業階段人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且按月繳費年限滿5年,在年滿 50周歲后,可以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關規定申領養老保險待遇; 就業階段人員已經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以及養老階段人員已經按月領取 本市精減退職回鄉老職工生活費的,可以由征地單位按照區人民政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養老階段人員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按規定由 其繳納的3年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由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承擔,不足部分由區人民政府補貼; 養老階段人員尚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 待遇的,由征地單位參照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就業階段人員的辦法,為其一次性繳納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 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被征地的,由征地單位參照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就業階段人員的辦法,為其一次性繳納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之前的基本生活按照區人民政府規定予以保障。
鎮保就業階段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不滿15年,又不愿繼續繳費的,但符合按 月領取小城鎮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小城鎮養老保險規定的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其小城鎮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按規定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鎮保就業階段人員中的原征地養老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按照前款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