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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政策具體如何?大家對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國家對于享受住房補貼的個稅問題規定:對職工因未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雖已享受國家福利分房但未達規定面積標準的,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準,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發[2000]6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直房改辦<關于省直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贛辦字[1999]119號)的精神,結合省直機關的實際情況,現就在昌省直機關住房分配貨幣化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導思想
按照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各項制度,通過發放住房補貼,逐步實現多數職工家庭購買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并保障新職工和家庭困難職工的基本住房需要。
(二)基本要求
充分考慮省直機關職工的實際情況,兼顧對全省尤其是南昌地區的影響,完善住房補貼制度;做好政策銜接,保證平穩過渡。
二、補貼范圍
(一)南昌市城區內的省直行政機關、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省直單位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按本實施意見,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在職和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住房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上限的職工不發放住房補貼。
(二)無房職工系指本人和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系指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但未達到規定標準上限的職工。已經租用單位公有住房或者部隊軍產房的職工可在騰退住房以后發放住房補貼。
(三)南昌城區以外的省直機關職工住房分配貨幣化按照當地政策執行。
三、補貼標準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未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其住房補貼實行按月定額發放。其中,公務員為:科級以下280元;副科級315元;正科級350元;副處級385元;正處級420元;副廳級490元;正廳級560元。機關工勤人員為:中級工以下(含普通工)280元;高級工315元;技師350元;高級技師385元。
對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按實際任職時間和實際職務標準發放。
(二)對已購公有住房但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其差額面積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7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并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元給予一次性工齡補貼。差額面積補貼和工齡補貼按職工本人職級住房規定面積標準計算。住房面積標準以職工領取住房補貼時的職務所對應的住房規定面積標準為準,職工工齡計算到1996年為止。
職工住房面積規定標準,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批準省清房工作領導小組<關于清理糾正領導干部在住房、建房、購房、裝修住房等方面違反規定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贛發[1998]8號)的規定確定。
(三)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住房補貼標準根據南昌市城區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變動情況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原則上兩年調整一次。
四、發放方式
按月定額發放的職工住房補貼隨職工工資按月發放到職工退休當月,次月停止發放。有房職工差額面積補貼和無房職工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按規定審核后,一次性發放給個人。軍隊轉業復員人員服現役期間,如軍隊按規定已發放住房補貼的,在此期間,其住房補貼不再計發,也不作新的調整。轉業復員后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接受單位從轉業復員當月起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