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騙貸就是騙取銀行貸款罪,而信用卡并不屬于貸款,所以就談不上騙貸行為。
但對于信用卡本身來說,它也有一種罪行,那就是信用卡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罪有四種情形,分別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
這里面信用卡逾期最有可能涉嫌惡意透。
當然至于信用卡逾期是不是惡意透支這是有判定標準的,一般的信用卡逾期并不會構成惡意透支,惡意透支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就是大家刷信用卡根本不是正常的消費行為,而是符合以下幾種情形當中的一種或者多種。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2、超過銀行規定的期限或者規定限額透支。
從實際案例來看,所謂的超過規定期限,一般指的是在收到銀行信用卡催收通知之后,三個月之內仍然不歸還。
所謂超過規定限額,按照最新法律規定一般指的是信用卡逾期金額5萬塊錢以上。
3、經銀行兩次催收,仍然不償還。
假如大家信用卡透支符合前面兩項標準,在出現逾期之后,經銀行兩次催收仍然不償還,那就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就會構成信貸惡意透支。
一旦構成信用卡惡意透支,而且惡意透支金額達到5萬塊錢以上,就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到時是會面臨刑事責任和罰金的。
不過從現實來看,真正涉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情況相對是比較少的,只要大家信用卡刷卡是正常的消費行為,而且在信用卡逾期之后沒有惡意躲避銀行的催收,也沒有刻意藏匿或者轉移財產來達到躲避銀行催收的目的,而是盡自己最大的能力去配合銀行各項工作,同時每個月都或多或少的還些錢進去,那從主觀上來說,就不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傾向。
所以在信用卡逾期之后,大家千萬不要做出一些出格的行為,而是要積極配合銀行的各項催收工作,不管是銀行電話催收還是上門催收,都要積極配合,按照現有的監管規定,銀行在催收的過程當中,必須有錄音或者錄像,如果銀行的這些錄音錄像能夠表明大家積極配合銀行的催收工作,而不是惡意躲避銀行的催收,就不會構成信用卡惡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