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盤在國際貿易實務中也被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那么發盤有哪些執行條件呢?下面是理財小編整理的關于如何掌握發盤的執行條件與格式,歡迎閱讀。
發盤的定義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交易一方欲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而向對方提出交易條件,表示愿意按此達成交易的行為。通常由賣方提出,也可由買方提出(又稱作遞盤)。有實盤和虛盤兩種。實盤是發盤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受發盤內容約束,非經接盤人同意,不得撤回和變更;如接盤人在有效期限內表示接受,則交易達成,實盤內容即成為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一個完整的實盤應包括明確肯定的交易條件,如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支付方式、裝運期等,還應有實盤的有效期限并應明確發盤為實盤。虛盤是發盤人有保留地表示愿意按一定條件達成交易,不受發盤內容約束,不作任何承諾,通常使用“須經我最后確認方有效”等語以示保留。
發盤的執行條件
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須具備四個條件。
1.發盤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注意概念上要與“發盤的邀請”相區別)普通的產業廣告、商品目錄、價目單等不能構成有效的發盤,因為沒有特定的對象,而只能視做邀請發盤。英美法系中規定:向公眾作出的商業廣告,只要內容明確,在某些場合下也視為發盤。大陸法系中規定:凡向公眾發出的商業廣告,不得視為發盤。《公約》持折中態度,如帶有“本廣告構成發盤”或“將售予最先支付貨款的公司”等字樣也視為發盤。
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
3.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例如:
(1)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發盤”、“不可撤銷發盤”、“遞盤”、“不可撤銷遞盤”、“訂購”、“定貨”等。
(2)明確規定有效期。“……限__日復到有效”包括內容一項發盤,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六個主要方面的交易條件。《公約》第十四條規定:“……一個建議如果表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如此來看,一項發盤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這三個條件,就算完整。
邀請發盤
注意:若發盤中帶有保留條件和限制性條件,如“僅供參考”“以我方最后確認為準”“為未售出為準”這樣的發盤都不構成發盤,而只是邀請發盤。
4.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根據《公約》規定,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如發盤由于在傳遞中遺失以至受盤人未能收到,則該發盤無效。
一個建議,如果內容不十分確定,或沒有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的人發出的,則此建議可看作發盤的邀請。方法形式一項發盤須充分了解商品的貨源、生產成本、及有關倉儲、運輸、保險等情況后,同時還應了解國外市場的有關信息,最后以最為對方易于接受的語句(或發盤程序)進行發盤。
有效期
1.發盤在傳達到受盤人時生效。
2.發盤可以規定最遲接受期限。
3.發盤可以規定一段接受期間。
發盤的格式
所謂發盤就是主動報價,但該報價相當于是一個完整的簡易合同,即該報價中包含這么幾個要素:商品名稱、規格或型號(如果有)、貿易術語、單價、數量、交貨時間、交貨數量、付款條件等,如果要嚴謹一些的話,還應該有報價的有效期限,無需什么特定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