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這個存折上沒有與女兒夫妻共同財產之間產生過往來記錄,就算女兒的個人財產。
這里用幾個點來解釋一下上述結論:
陪嫁的法律性質
陪嫁,一般是娘家人在嫁女兒的時候給的錢。但是,按照我國傳統習俗經過數百年下來的演變,各地已經有不同的習俗和說法。有的說法是女方給到夫妻的、有的說法是給到女方個人的,不一而論。
從現在階段的法律性質上來講,沒有陪嫁(包括彩禮)的說法,甚至已經禁止。所以,這種陪嫁,通常會認定為贈與——
一方父母贈與給子女,如果是給到子女個人名下,則視為子女個人財產。
如果給到子女夫妻名下、或登記到子女配偶個人名下,視為對子女夫妻贈與,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題主的情況,首先,這個存折里面存的錢,可以先認定為女兒的個人財產。注意:不管這個存折是在女兒婚前還是婚后產生,結論一樣。
但是,不要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
第二個問題在于:這個存折里面的錢,必定全部是女兒的個人財產么?不一定——
如果產生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就必定不會全部認定為女兒個人財產。
例如,女兒結婚之后,把工資也往這個存折里存,隨后又取、又存……等等這樣的操作,就會讓這個存折里面的錢發生歸屬性質上的變化——至少,這個存折里面的一部分錢,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認定起來會非常麻煩。誰能說清楚取出來的錢,取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這種情況下,比較通行的方式就是雙方協商分割。否則,就要掰扯細賬——把每一筆存取記錄拉出來說清楚,這是一個很麻煩的過程。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增值的分割
除上述兩點之外,還有一點要注意:增值部分的歸屬問題。
假設這個存折里面沒有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
如果這個錢是存款,只有存款利息增值,那么,連本帶利,均算作題主女兒個人財產。
但是,如果這個錢用來做投資理財(例如,買了銀行基金、與股票賬戶綁定炒股),那么,這筆錢產生的投資收益,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