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乍一看標題,僅因為拒絕公司安排的加班被罰1.8萬,有誤導讀者之嫌。
實際上是員工拒絕加班造成導致企業向客戶支付了12萬的違約金而被企業起訴到法院,法官判決員工賠償公司1.8萬元。
先還原一下事情的經過:
兩名員工是企業的產品檢驗員,二人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此時企業與客戶簽訂了訂單合同,需要二人加班完成產品檢測,完不成會造成企業違約。
但二人為了倒逼企業續簽勞動合同,故意拒絕加班,造成了訂單違約。企業向客戶賠償了12萬元的違約金。
事后用人單位將二人起訴到了法院,法院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判決二人酌情賠償企業違約損失的15%,也就是1.8萬元。
本身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企業可以有條件的要求員工加班,員工也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是事從權急,也要視情況來看。
但是公元看來,企業員工一般都屬于弱勢一方。
換位一下
如果吃瓜群是一名企業主,如果碰到這種情況,在滿足勞動者相關調休、甚至提供加班費的情況下,本來訂單要求的時間僅、任務重,缺少了必要的工作人員造成訂單違約,還要賠償客戶不小金額的違約金,我們也受不了。
但是既然相應工作離了這兩名就沒法運轉,說明這兩名員工在企業生產環節是擔任非常重要角色的,為何不能及時滿足員工續約的要求呢?
企業主自身是否也存在問題?
我們也知道很多企業主強制員工加班,沒有加班費,沒有調休,大多數情況下,員工為了保住工作,都會選擇沉默。
如果真是這樣,員工拒絕加班而被判賠償企業1.8萬元,人民日報發聲企業家的做法荒唐也就無可厚非了!
而假如作為企業員工,在崗一天,做好本職工作是沒有問題的。如果員工家庭也有緊急的事情要處理沒在工作時間之外加班造成了企業的損失,還需要賠償企業,是否也說不過去?
這個問題引起熱議的根本原因還是在于法院判決員工賠償,所定義的“緊急任務”的標準是怎樣的,法院法官指出員工“任性撂挑子”的標準又是怎么評定的?
既然都是模棱兩可的說法,法官憑什么判員工賠償企業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