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界定高利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可見,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施行后,高利貸的標準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準,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于高利貸。
二、高利貸是否受法律保護
1、雙方約定了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民間借貸中私人放高利貸的本金受到保護,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24%的利息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而超出36%則不受法律保護。
2、雙方約定不明如果自然人之間對利息約定不明的,法院不支持期內利息。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法院應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來確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認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3、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對于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張期內利息,不被法院支持。對于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的,不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但超過36%紅線部分利息法院始終支持返還。
4、借款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十二章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一般采取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當事人的借條也是合同的特殊體現形式。此外《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僅排斥超出部分利息,并沒因此否定本金及限額之內的利息。
5、法律不支持利息預先扣除
6、追還欠款應依法律手段
《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