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需要換嗎?補辦換領條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換領、補領《光榮證》:
(一)因婚姻關系變動的;
(二)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
(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
(四)《光榮證》遺失的;
(五)符合換領、補領《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原來法規:換領《光榮證》應當提供原證或者領取過《光榮證》的相關證明材料,換領新證的同時,應當交回原證;但屬于本條第(一)項的情況,可以提供原證的,新證應重新登記編號;不能提供原證的,應當提供申領原證時的申領表的有效復印件或者領取過《光榮證》的相關證明材料,原證繼續有效。補領《光榮證》應當提交領取過《光榮證》的相關證明材料;換領、補領《光榮證》時,不受子女或者母親年齡條件的限制。
2013年新規改變:《光榮證》因丟失或損毀等原因需要補領、換領的,憑身份證、結婚證到戶籍地鄉鎮(街道)計生辦(人口計生服務窗口)當場辦理(2011年9月30日前辦理生育登記的,仍需憑原《光榮證》或《申領〈光榮證〉審批表》的有效復印件及相關證件和材料,到夫妻任一方現戶籍地的鄉鎮(街道)計生辦(人口計生服務窗口)申請)。
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場辦理《光榮證》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時,需提供委托人簽名的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