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在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后的60日內,需帶上失業、求職登記憑證、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相關手續。如果參保人沒有本市戶口,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相關手續。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每滿六個月還需繼續申領的,應當接受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審核,如果審核不通過,就不能再繼續領取失業金了。
具體可以領取多久的失業金,是根據失業人員在失業之前繳納失業保險的年限來定的,具體如下:
1、失業人員在失業之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不滿2年的,最多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失業人員在失業之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2年不滿3年的,最多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失業人員在失業之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3年不滿4年的,最多可以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失業人員在失業之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4年不滿5年的,最多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5、失業人員在失業之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5年以上的,最多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