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什么?
申領失業保險金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以及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的。
滿足以上三條領取條件后,失業人員可以向戶籍地或者參保地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的申領流程為:失業人員登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或者當地人社局官網、移動客戶端等線上服務平臺,進入失業保險金領取專欄,按照系統提示填寫并上傳相關資料即可完成申領操作,也可以直接攜帶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及相關資料到當地服務中心的社保窗口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待社保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失業金會按月發放到失業人員對應的銀行卡賬戶內。
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多少錢?
失業保險金的具體發放標準是根據各地人社局設立的,以上海市為例,對于第1-12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975元/月;第13-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580元/月;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330元/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是沒有次數限制,只要申請人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并且符合三個領取條件就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解除勞動關系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足額繳費一年以上且再次解除勞動關系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總的來說,各地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和具體要求基本一致,但是具體的辦理方式還是存在差別,失業人員可以咨詢當地社保經辦機構了解詳細的辦理方式以及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