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及有關標準相應調整: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基數最低和最高標準分別為4400元和22434元。
(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在4400元至22434元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為4400元。
(三)靈活就業自謀職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基數為4400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齡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保險繳費基數為4400元。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為4400元。
(六)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5265元標準計算保值系數;補繳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單位補繳醫療保險費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另外,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用人單位,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標準為335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