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生育津貼怎么領取?多少錢?按照多少天計算?上海生育險報銷標準2022
上海的產假天數參考:
地區陪產假確定日期
上海98天+30天2016年3月1日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申請條件
1、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
2、符合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要求。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1、符合辦理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社保經辦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3、不符合辦理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打印《辦理情況回執》,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社保經辦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后退還。
上海生育保險享受標準
上海生育保險享受標準包括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的標準兩方面,其中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孕婦是否從業劃分為兩個發放標準。
1、生育生活津貼:
(1)從業婦女
a、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保局要求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b、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c、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2)失業婦女:
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上海市人力資源社保局要求的最低標準計發。
2、生育醫療補貼:
上海市生育醫療補貼標準為:
3、生育醫療費補貼的標準為:
(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500元;
(3)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元。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時間限制
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3、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1、十二周之內去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登記(拿著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計生辦會給個聯系卡
2、拿此聯系卡去地段醫院進行初次產檢領孕產婦保健手冊(俗稱小卡)
3、在16周內拿著小卡去你想生產的醫院建大卡,產檢。
4、生完寶寶后,到各區社保中心領取生育基金。
其中,產檢是不能用醫保卡的,但是生產時可以用醫保卡。生育基金包括你產假時的工資即生育生活津貼(晚育順產4個月,晚育剖產4個半月,工資以你交社保的基數為準,最低不低于上海市上年平均工資),加3000塊醫療補貼。如果單位有另外幫你們買商業醫療保險的話,可以拿著醫療收費單去保銷。
上海生育保險條件: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辦理申領手續時需在柜臺填寫《辦理生育保險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1)本人身份證
(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3)生育婦女夫妻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或《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
(4)醫院出具”生育醫學證明”,即出院小結,上面注明順產還是難產
(5)醫院出具寶寶“出生證明”,全國統一的
(6)活期儲蓄卡(女方實名制卡):浦發銀行、工商銀行、上海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匯。
(7)經批準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相關部門出具的生育批準書。
(8)失業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經失業保險機構審核的《勞動手冊》。
(9)參加本市農村社會保險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本人農保帳戶所在地的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農保)》
(10)非本市戶籍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的相關出具允許生育的證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后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申領手續,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書。
上海生育保險待遇:
上海生育保險包括兩項待遇:一為生育生活津貼,二為生育醫療費補貼。本文為您提供上海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的標準。
生活津貼標準
(一)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
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
低于人力資源社保局要求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
(二)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三)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醫療補貼標準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500元
(三)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元。
期限標準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