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們的延遲退休雖然已經納上議事日程,但是并沒有出臺實施方案,甚至征求意見稿都沒有發布,不需要自己嚇唬自己。
國家推動漸進式延遲退休,會綜合考慮社會不同崗位、不同層次的勞動者的需求,制定出更為包容性的方案。
按照十九屆五中全會《建議》學習輔導百問題的解釋,推動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我們要按照小步慢走、彈性實施、強化激勵的思路,堅持統一規定和自愿選擇相結合,爭取更多的支持。
目前的退休年齡政策,是1978年根據建國初期的人均預期壽命條件,確定的。主要有《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兩個文件構成。當時還是計劃經濟時代,國家還沒有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于當時城鎮安排不了逐漸成年的年輕人,因此才出現了那些年代的上山下鄉,甚至當時的計劃生育政策還沒有實施。
為了解決就業崗位問題,所以國家在退休辦法中明確了較早的退休年齡。而且所有的表述都是“應該退休”,也就是強制性退休。
1991年我國實施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14年我們又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養老保險制度,原則上應當根據人均預期壽命、供養老人情況、養老金的水平、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等等情況,不斷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科學精算,不斷完善實現平衡。
可是,由于養老保險制度本身是過去退休制度的延伸,特別是一些在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國有企業固定工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由政府財政承擔。按照財政預算顯示,2020年各級財政補貼社保基金2.16萬億元。尤其是我們的養老保險基金,2020年底以前才全部實現省級統籌,以前很多地方都是地級市統籌。
十四五規劃也明確,要全面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這樣才具備了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統籌退休年齡的能力。
實際上,由于每個人的工作條件不同、身體條件不一樣,幾乎世界上所有國家對于個人參加養老保險領取養老金都有一定的自由選擇權。比如說可以在62~70歲之間自由選擇退休年齡,越晚退休養老金越高。實際上,一些州還出現了八九十歲的老雇員。日本是男女都是60歲達到退休年齡,但是政府鼓勵企業繼續雇用老年職工并給予其稅收優惠,至少有50%65歲以上的企業職工仍然在繼續工作,不過相應的工資待遇只有60歲以前工作時的60%。
延遲退休年齡政策將是彈性實施,同時也是統一規定和自愿選擇相結合。這種情況對于很多靈活就業人員和重體力勞動者是一個福音,他們的退休年齡很有可能不會被強制延遲。比如說,2019年廣東省將企業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延長至60歲,但是仍然可以根據本人申請相關部門批準55歲退休。這實際上,就是一種彈性退休政策。誰又能有意見呢?
彈性退休政策,既能夠釋放部分職工希望繼續工作的潛力,也能夠照顧到希望早退休的家庭和群體,相信這樣的退休政策大家都會支持的。希望我們能夠早日見到有關彈性退休政策的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