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經2018年第1次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在榕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實施辦法》,請遵照執行。
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4月25日
在榕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在內地 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 文件精神,推動在榕就業的港澳臺同胞 同等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為港澳臺同胞在福州就業、生活提供便利,現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
凡與本市單位建立勞動 關系的港澳臺職工,由單位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繳存額
港澳臺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分別乘以本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港澳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屬于港澳臺職工個人所有。港澳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1.繳存基數
港澳臺職工的繳存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新錄用和新調入的港澳臺職工以本人當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港澳臺職工的繳存基數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
2.繳存比例
港澳臺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比例與所在單位相同,同一單位職工執行相同的繳存比例。
3.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每年調整一次,調整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
二、住房公積金使用
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職工,同等享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權利。
住房公積金提取
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離休、退休的;
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3.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返回港澳臺的;
4.購買自住住房的;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6.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7.支付房租的;
8.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本人或配偶、子女、雙方父母因發生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癥而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0.因遇到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1.城市既有住宅職工增設電梯的。
港澳臺職工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除需提供《通行證》或《臺胞證》作為其身份證明外,所需提供的材料與其他職工提取時所需提供材料相同。
住房公積金貸款
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符合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 以上、賬戶處于正常狀態、信用良好等條件,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1.貸款額度。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由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至退休年齡預計住房公積金繳存額、還貸能力、最高限額等因素綜合確定。貸款最高限額與其他在職職工最高限額相同。
港澳臺職工申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價款時,可同時向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2.貸款期限。在內地 工作的港澳臺職工貸款期限按申請貸款時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數加5年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0年。
3.還款方式。貸款期限為一年以內 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的還款方式;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可采用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的還款方式。
三、其他規定
對臺灣青年實行特殊住房公積金支持政策。在榕創業就業的18周歲至45周歲的臺灣青年仍然執行《關于在榕創業就業臺灣青年住房公積金特殊支持政策的暫行規定》 的相關規定。
轉移接續。港澳臺職工在本市發生工作單位變動的,由原單位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新單位辦理啟封手續。港澳臺職工在內地 跨城市就業的,可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查詢渠道。港澳臺職工可登錄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或12329短信等渠道查詢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辦理進度等相關信息。
四、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可根據該《辦法》對港澳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業務的具體問題做出解釋或制訂實施細則。
五、今后若遇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港澳臺職工一并參照執行。
六、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