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辦法》的政策依據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財政廳 人民銀行南寧市中心支行關于印發<廣西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出臺《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自愿繳存的對象和范圍
在欽州市轄區內居住,年滿18周歲,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 ,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范圍包括:
1.城鎮個體工商戶,指在本市辦理工商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人員;
2.自由職業人員,指未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獨立從事某種職業,為社會提供合法服務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的在職職工應按照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繳存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本辦法。
個人自愿繳存的辦理程序
1.自愿繳存人員提供下列材料至市公積金中心歸集管理科及靈山、浦北兩縣管理部辦理:
《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居民身份證、戶口本 ;
就業情況相關證明材料 。
2.自愿繳存人員的繳存申請經市公積金中心審核通過后,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欽州市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書》,約定繳存金額、繳存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3.自愿繳存人員原已在欽州轄區開設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且尚未辦理銷戶的,應沿用已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
自愿繳存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月繳存額
1.繳存基數。由自愿繳存人員根據本人實際情況申報,但不能低于欽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2017年欽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415元,即2018年度個人自愿繳存的月繳存基數為2618元/月。
2.繳存比例。為方便集中管理,自愿繳存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統一為20%。
3.月繳存額。自愿繳存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自愿繳存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按照市公積金中心當年公布的標準執行。原則上按照住房公積金年度一年調整一次。
繳存住房公積金利息的計算
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目前按銀行一年定期利率結息,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每年的記息日為6月30日。
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享受的優惠措施
1.存款利率優惠。自愿繳存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規定,資金自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起,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當前住房公積金存款年利率為1.5%,銀行活期存款年利率為0.35%。
2.貸款利率優惠。自愿繳存人員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 后,購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低利率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以申請住房貸款30萬元,期限30年為例,按現行的利率計算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總利息約為17萬元,辦理商業銀行貸款總利息約27.32萬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比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利息少10.32萬元,平均每月節省286.56元。
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哪些靈活政策
1.提取靈活。自愿繳存人員除了享受與單位在職職工同等的提取政策之外,只要累計繳存住房公積滿兩年 以上,在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已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前提下,可以隨時銷戶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比單位職工更加靈活。
2.繳存靈活。自愿繳存人員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行就近選擇管理部辦理個人自愿繳存業務。如果連續欠繳、停繳住房公積金超過3個月的,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自動封存,需要重新繳存的,連續正常繳存時間自繳存啟封月份起重新計算。
個人自愿繳存的義務
1.為體現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保持自愿繳存權利和義務的一致,自愿繳存人員在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后,須繼續履行繳存義務,且月繳存額不得低于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時的月繳存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留存余額不得低于6個月的還款額。
2.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前,自愿繳存人員有連續滿3個月或累計滿6個月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繳存義務、虛假轉為單位繳存等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檔次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利率計收貸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貸款。
3.自愿繳存人員提供虛假資料,套取住房公積金、騙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市公積金中心將提前收回貸款,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將個人弄虛作假行為上報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及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