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單位,總有人習慣把辭退說成是開除。其實,在《勞動合同法》中,根本就沒有這種說法。準確地說,應該是被單位辭退才合適。
至于被單位辭退,有20年的工齡能得到什么補償?這還真不好說,要結合被單位辭退的性質來定。
如果被單位辭退,是因為員工存在嚴重的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也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內容,也稱為過失性辭退。這種情況下,是得不到什么補償的。因為《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這種情形下的經濟補償規定。
如果被單位辭退,不是因為員工的過錯,員工沒有觸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內容,也稱無過失辭退。在這種情形下,是能得到經濟賠償的。
因為,該員工已經在單位工作了20年,屬于與單位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辭退該員工,就屬于違法辭退勞動者,應該給員工二倍的經濟補償。
按照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該員工應該得到40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經濟賠償是經濟補償的二倍。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如果單位依法繳納了失業保險,無論該員工屬于哪種性質的被辭退,都應該享受領取失業金。失業金的領取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最多可以領取24個月。